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罗)食药监食罚【2018】59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对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名嘴1哥(红烧素鱼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份你(单位)存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名嘴1哥(红烧素鱼片)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上述食品你(单位)共购进5袋,40包/袋,购进价格为2.60元/包;除被抽样8包外,剩余数量在2018年7月份前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50元/包,现已无库存;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为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3 |
决定机关 | 罗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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