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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楚环罚字〔2021〕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