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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原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199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52号
    案号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7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多山借款本金2410000.89元并支付利息(以2410000.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刘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多山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0000元; 三、被告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原平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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