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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文物罚字【2020】第3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处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责令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北京市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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