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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16****19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2民初1号
    案号 (2016)鲁12执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1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已履行3693377.63元
    未履行 剩余本息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希俭、徐华、山东立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伊犁)泰山阳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希俭、徐华、山东立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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