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通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35F0KY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566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6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通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傅格借款本金1500 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6年3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01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16年7月7日止。自2016年7月8日起,以借款金额1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按利随本清原则,被告江西通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从2020年5月1日起分十五期归还,前十四期于每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实际孳生利息为准),第十五期于2021年8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实际孳生利息为准); 三、若被告江西通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条按期足额还款,则原告傅格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原告傅格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 391元,减半收取13 69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 695.5元,由被告江西通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8月25日之前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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