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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213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执982号
    案号 (2021)辽0411执恢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亚象、郑梅玉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万桂1000万元借款; 二、被告郑亚象、郑梅玉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万桂2011年11月24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利息400万元及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在不超过1亿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亚象、郑梅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原告已交纳40900元,40900元缓交至执行阶段),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400元由被告郑亚象、郑梅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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