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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630****876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12276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4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红琴与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9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红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261.73元。三、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红琴住院期间护理费5000元、出院后护理费4800元。四、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红琴住院伙食补助费5250元;五、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红琴医药费494.30元。六、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红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401.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00元。七、合并上述二、三、四、五、六项,被告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红琴共计80207.53元;八、驳回原告张红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9-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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