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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331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6民初7277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2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对于原告汤晓刚、张伟的财产损失21204元,由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1662.2元,被告南京尧舜燃气有限公司赔偿8481.6元,被告南京益百石化有限公司赔偿1060.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汤晓刚、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2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鉴定费用3000元,合计4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晓刚、张伟负担355元,被告江苏康达妇幼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被告南京尧舜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南京益百石化有限公司负担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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