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白山)安监管罚(2016)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职业健康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白山)安监罚〔2016〕212号被处罚单位: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光明街1号邮编;134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新华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704393978(杨宇)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6年8月31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对王本杰、魏中伟、王慧峰上述三人进行了职业病鉴定,经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鉴定诊断结论如下: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肺功能轻度损伤;2、2016年6月23日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电投白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二号机组作业场所噪声、高温及化学有害因素检测表(13)1、2号机组公共部分作业场所粉尘检测结果汇总表显示1筛煤机室的煤尘检测结果是9.87mg/m3、标准是4mg/m3、2碎煤机室煤尘检测结果是12.43mg/m3,标准是4mg/m3、3皮带头煤尘检测结果是13.91mg/m3,标准是4mg/m3、4皮带尾煤尘检测结果是16.15mg/m3,标准是4mg/m3;3、燃料分厂输煤3段粉尘除尘设施满足不了现场除尘需要;4、每季度生产现场粉尘浓度监测原始报告与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电投白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二号机组作业场所噪声、高温及化学有害因素检测表(13)不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签字按押、询问笔录7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白山)安监管现决〔2016〕206号、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对王本杰、魏中伟、王慧峰三人鉴定诊断结论、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开户行:工行八支),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17年1月4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4 |
决定机关 | 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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