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白山地税稽罚〔2016〕1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少缴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地税稽罚〔2016〕10017号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60177420316X)经我局(所)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12月7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8月份、9月份发放职工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260.78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260.78元处0.5倍罚款,金额为7130.4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130.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5 |
决定机关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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