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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76****31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7民初6203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30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神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72164.40元; 二、被告南宁市神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8904.11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以81534.25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以69041.1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以71342.47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以12372164.4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柳工商抵登字(2015)15291号、柳工商抵登字(2016)160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机器设备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柳州市益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韩翊对被告南宁市神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神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6927元,公告费350元,共计97277元,由被告南宁市神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益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韩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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