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1〕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1、没收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处的不合格服装20件;2、罚款22718.5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越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