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监稽罚处〔202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货号为C2-AF9158的长款格子风衣6件;3、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丁越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