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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罗县天源嘉华炭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22176****95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3443号
    案号 (2020)冀02执12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宏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747300元、利息人民币2870208元,共计人民币5617508元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747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履行时应扣除被告李林已付原告单宏明的利息人民币2600000元)。被告唐山龙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天源嘉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罗县天源焦化有限公司、平罗县天源嘉华炭黑有限公司、木垒县博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波、边雪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林、石红伟作为平罗县天源焦化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单宏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79元,由被告李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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