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宁地税栖罚(2017)7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31日(税款所属期)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于2016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17年3月7日进行补申报。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未申报记录证实,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无异议”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8 |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栖霞地方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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