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东北亚讯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2MA****T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终674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67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商业网点房产管理所与被告辽宁东北亚讯医疗管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辽宁东北亚讯医疗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商业网点房产管理所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9日租金2419726.0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商业网点房产管理所负担1722元,被告辽宁东北亚讯医疗管理公司负担26157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实际解除案涉合同并以2019年4月19日作为房屋交接时间并无不当,对原审法院判决一、二项,本院予以维持。现因原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违约金,上诉人对此不服并提出上诉,对此问题,因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存在违约,其是否实际使用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原审法院对此部分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现上诉人主张违约金的标准以23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该标准低于合同约定且并非过高,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抗辩称其一直与上诉方沟通用装修添附来折抵租金及诉讼费用及上诉人租赁物不符合使用用途一节,因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就装修添附折抵租金及诉讼费达成一致意见,且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承租案涉房屋时对案涉标的状况系明知,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辽宁东北亚讯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商业网点房产管理所违约金,其标准按以23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商业网点房产管理所实际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四、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8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3元,共计为31552元,由上诉人负担2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905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