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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990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执196号
    案号 (2019)苏1003执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有赞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4年9月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许萍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有赞对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上述被告在承担付款责任后,有权向许萍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徐有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0元,由原告徐有赞负担892元,被告许萍、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38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萍、江苏泽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日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之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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