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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5****8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1305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路娟、路德升与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9年6月24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路娟、路德升购房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三、驳回原告路娟、路德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原告路娟、路德升负担168元,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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