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113****1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4856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21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日期 | 2018-10-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0958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10月9日起,以609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吴云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吴迪、陈勤营对上述债务中的559580元货款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10月9日起,以559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2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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