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云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308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商初字第00585号 |
案号 | (2016)苏0382执33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发布日期 | 2017-04-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沂市发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237%自2014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8.3555%自2015年8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新沂市远大畜禽有限公司、江苏亿金来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曹传玲、吴云清、史作朋、段夫亮、汪阳明、孙守付对上述新沂市发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新沂市发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畜禽有限公司、江苏亿金来畜禽发展有限公司、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曹传玲、吴云清、史作朋、段夫亮、汪阳明、孙守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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