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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门县瑶池圣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4MA****GW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02民初10102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5508267.25元
    未履行 21696732.75元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6年10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2700万元。被告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00万元、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向原告偿还人民币500万元、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所欠原告的全部款项。 二、被告应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未到还款期限的款项人民币1500万元及2016年12月31日前应还未还原告的款项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给原告;如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还清到期应还或应付款项(包括到期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应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则被告应自2017年7月1日起以尚欠原告的全部款项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给原告。被告应在偿还给原告每笔本金时将所有已到期的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原告,直至还清所欠原告的全部本金为止。 三、第三人同意就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同意在法院根据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状态。 五、被告同意(2016)粤1302民初10102号案件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8783元,原告已预交177565元)、律师费(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责承担;被告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 六、如被告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款项或费用的,原告可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尚欠原告的全部欠款本息及费用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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