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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执罚决字[2020]第19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车辆驶离工地未保持车身和轮胎清洁
    行政处罚内容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20]第1962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君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7403043XA;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侧(凯迪大厦)22幢901室;法定代表人:金惠军;联系电话:13017905713。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12时开始,对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安吉鸿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道路进行沥青砼铺装工程的施工,因未对驶离施工现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造成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安吉鸿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大门处道路污染。于同日15时26分在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安吉鸿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大门处被执法人员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工程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车辆驶离工地未保持车身和轮胎清洁行为。现依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20年09月10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0
    决定机关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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