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065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5031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5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贺军支付租赁费1920元及利息损失(①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②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租赁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贺军支付租赁费4320元及利息损失(①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②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租赁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贺军支付复耕费1080元及利息损失(①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②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租赁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 四、驳回原告张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