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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065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5616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4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群得支付租赁费2640 元。 二、驳回原告张群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 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 元,由被告驻马店市益源新型建材有限 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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