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字[2021]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59415607U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批发业2020年09月0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生产的“MO&Co”牌的牛仔外套(原色产品)(款号:MAI2JKT007-S80)进行抽检,并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2020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G000409),显示:产品名称:牛仔外套(原色产品),商标:MO&Co,生产日期/批号:款号:MAI2JKT007-S80,受检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广州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标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6-2017标准,依据《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20G000409),由当事人员工签收。送达现场当事人表示对本次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0年0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帽子进行抽检,并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0年11月23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4400203102600581),显示:产品名称:品种:儿童帽及附件标称:帽子,被抽样市场主体:名称:广州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标称生产单位:名称: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标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抽样单编号:440020030260058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pH值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编号:440020030260058C)显示:生产批号:款号:KAI2HAT002-R20。2020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4400203102600581),由当事人员工签收。送达现场当事人表示对本次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的管理系统,截取了牛仔外套(原色产品)(款号:MAI2JKT007-S80)和帽子(款号:KAI2HAT002-R20)的订销存数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生产的“MO&Co”牌的牛仔外套(原色产品)(款号:MAI2JKT007-S80)进行抽检,并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G000409),经抽样检验,该牛仔外套(原色产品)(款号:MAI2JKT007-S80)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6-2017标准,依据《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生产的帽子进行抽检,并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4400203102600581),经抽样检验,该帽子(款号:KAI2HAT002-R20)样本所检pH值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2020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据此,当事人生产的牛仔外套(原色产品)(款号:MAI2JKT007-S80)和帽子(款号:KAI2HAT002-R20)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牛仔外套(原色产品)(款号:MAI2JKT007-S80)的生产成本价为150.06元/件,生产数量为19件,销售数量为19件,销售单价为389.75元/件,故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牛仔外套(原色产品)(款号:MAI2JKT007-S80)的货值金额为:389.75×19=7405.25元,违法所得为:(389.75-150.06)×19=4554.11元;帽子(款号:KAI2HAT002-R20)的生产成本价为36.50元,生产数量为110件,销售数量为110件,销售价为51.74元/件,故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帽子(款号:KAI2HAT002-R20)的货值金额为:51.74×110=5691.4元,违法所得为:(51.74-36.50)×110=1676.4元。据此,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服装的货值金额为13096.65元,违法所得为6230.51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G000409),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福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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