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121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5民初845号 |
案号 | (2017)皖1525执7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6 |
发布日期 | 2018-04-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5501元,并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期限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鷇、裴晓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20元,减半收取27310元,由被告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鷇、裴晓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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