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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12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5民初424号
    案号 (2016)皖1525执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6-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山县绿盾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502430.66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按代偿款3000000元自2012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按代偿款2502430.66元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2日); 二、被告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鷇、裴晓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山县绿盾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440元,减半收取29220元,由被告霍山县绿盾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鷇、裴晓瑞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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