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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州市长成朝阳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海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0982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82号
    案号 (2017)粤1882执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沈智江和被告连州市长成朝阳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连州市长成朝阳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智江支付工程款276307元。 本案受理费5950元,鉴定费3400元,合计9350元由被告连州市长成朝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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