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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消)行罚决字〔2017〕05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31号的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R113a车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于2017年11月29日发生火灾,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化工院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 2017年12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3
    决定机关 上虞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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