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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9]529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精杰阀门厂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8日下午,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书院路的温州市精杰阀门厂向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500kg。温州市精杰阀门厂于2019年9月28日下午实际入库盐酸450kg,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台帐上记录盐酸入库量为500kg,存在不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于2019年10月2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永兴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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