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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法处字[2019]第004-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3-0810:10:00,当事人在龙湾区永兴街道书院路7号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经检测,排放污水的氨氮、总氮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B级限值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0
    决定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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