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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14****46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288号
    案号 (2019)苏1191执1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苏利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16日的工资共计7504元。二、被告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苏利经济补偿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魏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16元,由被告镇江市天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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