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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70279****21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1133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8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合肥亿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肥辰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二、被告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亿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款34585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1月23日的收益660133元以及支付以345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投资收益至款清;三、被告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原告合肥辰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款207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11月23日的收益395107元以及支付以20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投资收益至款清;四、驳回原告合肥亿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肥辰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16元,由原告合肥亿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肥辰之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3630元,被告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龚胜、韩令武、常德市中南院科新能源研究所负担5788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常德市中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龚胜、韩令武、常德市中南院科新能源研究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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