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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67****5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1民初4072号
    案号 (2019)豫0181执5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宏伟借款600000元及自2016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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