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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059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1民初2991号
    案号 (2019)豫0181执5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11,874,495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980,007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以本金8,90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以本金8,894,488元,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 二、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崔光灿、曹丽娜、崔艳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对被告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抵押的其设备(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对被告康海峰抵押的位于巩义市桐本路4号2号楼110号(权属证书编号:巩房权证字第1301149223)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3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康海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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