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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059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1民初4546号
    案号 (2019)豫0181执40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九玲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600万元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0万元从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00万元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马延峰、张继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被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马延峰、张继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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