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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彬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008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3民初1557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2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况文武、被告孙华华应共同向原告朱新民偿还欠款344647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止,同时应扣减被告二已向原告支付的利息215000元),限被告况文武、被告孙华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被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90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况文武、孙华华、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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