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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嘉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56****25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5397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53114.1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本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 二、被告刘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283.47元、罚息46543.47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该复利以本项判决中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 三、被告李海英、山西嘉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刘君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李海英、山西嘉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君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1元、保全费1994元,合计485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刘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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