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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甘市监食药处字〔2018〕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大连酱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开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103号从事“韩式拌饭酱”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该预包装食品是从大连天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然后以配送方式加价出售给市内需作为配料使用的各餐饮单位。该预包装食品进价19元/袋,售价25元/袋,每袋获进、销差价6元。当事人于2018年4月16日开业以来至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购进“韩式拌饭酱”预包装食品30箱合计360袋(每箱12袋),已销售260袋,获营业收入6500元,获利1560元,剩余100袋,因此,当事人经营期间累计的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其获利1560元视为违法所得,以上未建账,未缴纳税金。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另外,当事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时,该营业执照核定住所是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丽都园63号2单元-1层2号,当事人承认未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18年7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甘市监机责改字[2018]002号),责令当事人应于2018年8月1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当事人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万元;三、没收违法所得:0.156万元。以上合计1.156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7
    决定机关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玉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