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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淳瑞织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9294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3613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1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7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海淳瑞织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艾普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4755.26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艾普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5元,由上海淳瑞织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艾普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预交,上海淳瑞织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诉讼费给付无锡艾普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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