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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山县大本营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673****90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72民初1121号
    案号 (2021)闽72执恢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被告东山县大本营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闽东渔运60818”号、“闽东渔运60858”号船舶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两艘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6506800元及该款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罚息582430.1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被告东山县大本营水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东山县大本营水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支付违约金6506.8元。 本案受理费61470元,由被告东山县大本营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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