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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766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4民初240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新乡市胜达过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 000元; 二、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新乡市胜达过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利息1441.23元; 三、驳回新乡市胜达过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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