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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章行罚决字〔2020〕00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者其他空地上,不得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8
    决定机关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