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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中河中路166号浙江林业大厦垃圾分类责任单位,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2020年10月21日09时31分案发时,当事人在上城区中河中路166号林业大厦东侧设置有生活垃圾集置点,该集置点为林业大厦生活垃圾收集点,现场垃圾收集点设置的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矿泉水瓶等可回收物。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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