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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消)行罚决字〔2020〕1100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林业大厦有限公司杭州中河假日大酒店(小营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林业大厦有限公司杭州中河假日大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林业大厦有限公司杭州中河假日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8
    决定机关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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