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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市场市管(杭富)罚处字〔2019〕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富阳金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在用的燃气锅炉、10000L不锈钢反应釜、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分别为:B17450、111262720、YR2014-43、YR2014-44、YR2014-45、YR2014-46)等2台/套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杭州富阳金顺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锅炉房内操作燃气锅炉的司炉工未取得有效操作证件,经本局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特种设备不满3台/套,可以按照轻微裁量标准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五万元。故综上所述,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共处罚款六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9
    决定机关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夏仁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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