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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志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82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2490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2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金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永达公司工程欠款86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44.8万元自2013年8月30日起、以本金41.2万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金永达公司对中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金塔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0.682万元已由金永达公司垫付,该款由金塔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金永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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