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黄地税稽罚[2016]6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大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于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一)2014年1月156#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12.30元,其中所附的10份壹佰元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经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黄税票鉴[2016]8号《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鉴定,均为假发票,金额合计为1000.00元,少调增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二)2015年12月90#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0.00元,所附的5份壹佰元版和1份伍拾元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经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黄税票鉴[2016]8号《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鉴定,均为假发票,金额合计550.00元,少调增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0.00元。(三)2015年,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出国旅游费支出561910.00元,其中股东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280332.90元,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66.56元,未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0332.90元;另有单位员工及其家属281577.1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080.88元。(四)2015年7月,支付股东相关人员人寿保险费12780.00元;2015年8月支付股东家庭成员人寿保险费80880.00元;支付员工及其家属人寿保险费19036.00元,以上共计支付人寿保险费112696.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606.60元,其中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874.60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8732.00元。(五)2015年10月,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组织旅游活动,并报销费用50000.0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456.76元。上述违法事实第(三)点中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是偷税。上述违法事实第(三)点、第(四)点、第(五)点中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是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805.48元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3363.84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49210.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605.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01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鲍文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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