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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旭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78****0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10民初11401号
    案号 (2020)黑0110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星山、被告黑龙江旭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依凤珍借款本息合计534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依凤珍250000元,余款284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刘星山、被告黑龙江旭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前项给付时间履行偿还义务,则向原告依凤珍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534000元借款全部清偿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星山、被告黑龙江旭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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